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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楊台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10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67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壹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22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12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8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665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思悛悔,竟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品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5月9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日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復於96年5月8日下午4時30分許,在其臺北縣中和市○○街119巷2弄5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96年5月8日晚間11時20分,在臺北市大安區○○○路與基隆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淨重0.1公克)。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清單及證明事項如下:┌──┬────────────┬──────────────┐│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一 │被告甲○○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96年5月8日下午4 時││ │ │30分許,在其臺北縣中和市秀峰││ │ │街119巷2弄5 號住處施用第二級││ │ │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 │├──┼────────────┼──────────────┤│ 二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佐證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1 包(淨重0.1公克) │命之事實。 │├──┼────────────┼──────────────┤│ 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扣案毒品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毒品鑑定書1紙 │命成分之事實。 │├──┼────────────┼──────────────┤│ 四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 ││ │報告一紙 │ │├──┼────────────┼──────────────┤│ 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察官94年度毒偵字第6653號│後,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例第10條之罪之事實。 ││ │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 ││ │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 │└──┴────────────┴──────────────┘

三、核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所犯前揭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審酌被告非法施用第1、2級毒品,對於個人身心戕害甚鉅,惟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暨其施用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1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

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準用同法第454 條第2項規定,逕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禎瑩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5庭 法 官 楊台清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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