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應更正增加「刑法第二十八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在據上論斷欄內漏載「刑法第二十八條」,但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均已記載被告係共犯之意旨,故據上論斷欄部分顯係漏載,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