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4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4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民國96年3月15日,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店交簡字第28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26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店交簡字第283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