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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劉慧芬李桂英黎惠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二七、一七二六八、二一一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以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加重竊盜罪嫌,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將其羈押,並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判決「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罪,共柒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茲本院以上開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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