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二七、一七二六八、二一一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以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加重竊盜罪嫌,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將其羈押,並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判決「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罪,共柒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茲本院以上開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