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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72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梁耀鑌許泰誠孫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87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2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漏載「刑法第55條前段」,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漏載「刑法第55條前段」,係顯然之錯誤,自有更正之必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孫正華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7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