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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78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孫惠琳黃紹紘許泰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97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被訴侵入住居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至於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另與被告丙○○共同涉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嫌部分,業據公訴檢察官變更所犯法條為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二人就此均自白犯罪,此部分另由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侵入住居罪部分,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已於本院97年1月9日審判期日時,當庭表明撤回本件告訴之意,並以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該期日之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按上規定,本件就被告甲○○涉犯侵入住居罪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78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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