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4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736號;本院原案號:96年度易字第712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叁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記載為:「甲○○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竟於民國95年10月28日在不詳處所,自翁李嘉(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應另由檢察官偵查)處收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34公克,空包裝重0.27公克),資為翁李嘉日後償還所欠債務之質押之用,甲○○即自斯時起,非基於施用之犯意而持有上開海洛因毒品。嗣於95年11月5 日17時10分許,甲○○與翁李嘉相約在臺北縣新店市○○街3 號碰面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證據部分加列「翁李嘉於95年11月5 日警詢筆錄、被告甲○○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鴉片類呈陰性反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34公克,係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上開包裝海洛因之包裝袋1 個,係用於包裹毒品之外包裝,以防毒品裸露、潮濕,便於攜帶施用,惟並無證據證明係屬於被告所有,自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6年度偵字第4736號被告 甲○○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住臺北縣板橋市○○街69巷1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5年11月5日下午5時許,在台北縣新店市○○街3號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毛重0.6公克、淨重0.34公克),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前揭犯行坦承不諱,復有扣押物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95年12月18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09523048 67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罪嫌。扣案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 冠 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94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