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2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2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九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就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二0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故意觸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歷經觀察勒戒之矯治處遇後,仍無法戒除毒癮,顯見其毒癮不輕;惟被告之犯罪行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並未直接積極損害他人之利益,另參酌被告施用毒品之次數僅只一次,以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毒偵字第2796號
被 告 甲○○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132巷15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二段372巷60
號2樓、3樓
(現另案在押於臺北看守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5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10月19日釋放出所,經本署
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134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猶不知悔改,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
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8月10日為警採
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2級毒品
安非他命。經警於96年8月10日持搜索票在其住處查獲,並
經甲○○同意採集其尿液,經送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一)│被告甲○○之供述 │被告曾因施用毒品送觀察勒戒,本│
│ │ │件送驗之編號014068號尿液為其親│
│ │ │自採尿、封緘之事實。 │
├──┼─────────┼───────────────┤
│(二)│本署93年毒偵字第 │被告甲○○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 │1346號不起訴處分書│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2級毒│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品罪之事實。 │
│ │紀錄表、全國刑案資│ │
│ │料查註表各乙份 │ │
│ │ │ │
├──┼─────────┼───────────────┤
│(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被告於96年8月10日採尿往前回溯 │
│ │藥股份有限公司96年│96小時內之某時,有施用第2級毒 │
│ │8月21日濫用藥物尿 │品安非他命之事實。 │
│ │液檢驗報告乙紙 │ │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盧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