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5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5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四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甲○○所有,且係供其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查卷第三三頁參照),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均由本院宣告沒收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扣 押 物 品 清 單 編 號 │
├──┼─────┼────┼─────────────┤
│ 一 │玻璃球 │壹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 │ │ │六年度藍保管字第0七五六號│
│ │ │ │編號1 │
├──┼─────┼────┼─────────────┤
│ 二 │吸管 │貳個 │同上編號2 │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四四號
被 告 甲○○ 男 廿四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一五九號二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四
年度毒聲字第二三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板檢)檢
察官於九十四年三月八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九八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並釋放。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北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
八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四六五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四月確定。詎甲○○又在五年內於九十六年二月二日十一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三段上聖汽車商行之廁所內施
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迄同日廿三時三十五分持有安非他
命0.二公克,在臺北巿文山區○○街廿五號前為警查獲,
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0.二公克)、施用毒品
器具吸食器玻璃球一個、吸管二支等物。
二、案經臺北巿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淨重0.二公克)、施用毒品器具吸食器玻璃球
一個、吸管二支扣案可資佐證,且被告尿液鑑驗結果呈安非
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瑞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影本及尿液檢體委驗單影本各乙份在
卷足憑,另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份附卷可稽。又被告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由板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釋放後,復因施用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由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並經北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乙份在
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被
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吸食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如事實欄扣押之物併請依法宣告
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廿九 日
檢察官 吳 宗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廿五 日
書記官 鄭 爭 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