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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21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常業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常業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保證金後,被告得獲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經查:具保人為被告上開案件出具5 萬元之保證金,而被告得獲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流水號00000000刑保字第94002203號收據一紙存卷可稽。又被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所陳報之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署接受該署96年執字第4920號所定有期徒刑5 年之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後亦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414號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96年9月4日函及送達證書(含具保人及被告各一件)、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報表各一紙、具保人及被告送達證書各一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96年10月31日函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96年11月28日函(含拘票及報告書各一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二紙及被告在監在押報表附卷可稽,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並有上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二紙在卷可佐,是本件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2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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