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1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載。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6年8 月8 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39號裁定減刑)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是就附表編號1 之部分減刑如主文所示,併與附表編號2 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2項 │條第2項 │ ├────┼──────────┼──────────┤ │犯罪日期│96年3月6日 │95年8月29日起至同年 │ │ │ │月31日止 │ ├────┼──────────┼──────────┤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96年度毒偵字第939 │署95年度毒偵字第4313│ │ │號 │號 │ ├─┬──┼──────────┼──────────┤ │最│法院│本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134號 │95年度中簡字第3460號│ │實├──┼──────────┼──────────┤ │審│判決│96年4月14日 │95年12月29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6年5月4日 │96年3月13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國96年│ │於96年8月8日以96年度│ │罪犯減刑│ │聲減字第3239號裁定減│ │條例 │ │刑,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褫奪公│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權期間或│折算壹日。 │ │ │罰金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