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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吳秋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2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 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查受刑人因先後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收受贓物罪(90年7月11日)、編號2所示之竊盜罪(91年1月22日、91年3月1日、91 年4月23日)、編號3所示之加重強盜罪(91年2月8日),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3月31日以92年度聲字第2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在案,現尚在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年6月,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5月1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0年度易字第1790號、91年度易字第90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刑事判決、92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可稽。

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加重強盜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7年6月,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加重竊盜罪,經法院宣告褫奪公權5年,不合減刑規定,應併予執行。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惠 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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