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18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宋松璟李家慧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自字第189號

自訴人
乙○○ (現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
被告
丁○○

      甲○○

      丙○○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丁○○、甲○○、丙○○妨害自由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而提起本件自訴,經本院民國96年11月15日裁定命自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達予自訴人等情,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為證。惟自訴人於補正期間之末日即同年12月11日仍未補正,是其自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後段、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陳琪媛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18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