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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沈君玲胡宗淦游士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應更正增加「刑法第二十八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在據上論斷欄內漏載「刑法第二十八條」,但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均已記載被告係共犯之意旨,故據上論斷欄部分顯係漏載,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8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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