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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5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彭慶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35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共叁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與其父王永信曾透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理財專員戊○○購買理財商品,於民國97年7月間,發現渠2人購買之理財商品包含有不保本之連動債,致投資虧損甚鉅,因懷疑於投資之初,遭戊○○刻意隱瞞該投資商品具高度風險之事實,甲○○自斯時起即多次前往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與陳晴會理論,並向其上級主管反應要求賠償,均未獲得解決。甲○○於97年3 月27日14時許,再度前往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2 樓放款理財部辦公室,因上開糾紛而與戊○○發生爭執,向戊○○表示欲提款新台幣(下同)1,000 元,並要求戊○○以打字列印之方式,製作每紙提款金額為1元之提款憑條共計1,000紙,因戊○○未能及時完成,甲○○於爭執中,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當時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靠男人賺錢」等語辱罵戊○○,而貶損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已過當日15時30分該分行對外營業之時間,甲○○眼見無法提款,遂透過戊○○以電話聯繫該分行紀姓副理,戊○○接通後旋將電話交與甲○○與該紀姓副理通話,甲○○向該紀姓副理數落戊○○之不是,並要求處分戊○○,於通話中,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當時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爛芭樂」等語辱罵戊○○,而貶損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隨後即行離去。迨同日18時許,甲○○又返回該處,該分行經理庚○○出面與甲○○溝通,並向甲○○表示其前揭要求戊○○列印1,000 紙取款憑條之要求係不合理,2 人在戊○○之辦公桌前發生爭執,甲○○復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當時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舉起戊○○辦公桌上之水杯,將杯中所裝之水奮力潑向戊○○,致戊○○頭髮及所穿著之衣服淋濕,以此強暴方式侮辱戊○○,而貶損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黃重萌見狀,乃要求該分行職員丁○○報警,經警到場處理,甲○○又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當時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無能」等語辱罵庚○○,而貶損庚○○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被害人戊○○、庚○○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以上開等語分別辱罵告訴人戊○○、庚○○,及舉起水杯將其內之水潑向告訴人戊○○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辯稱:伊所講的都是事實,告訴人等斷章取義,曲解其指控告訴人戊○○詐欺其全家資產之原意,伊無侮辱人之蓄意動機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甲○○於前揭時、地,以「靠男人養」、「爛芭樂」等語辱罵告訴人戊○○,並以「無能」等語辱罵告訴人庚○○,及舉起水杯將其內之水潑向告訴人戊○○等情,業經被告自承無訛,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戊○○、庚○○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告訴人庚○○提出之監視錄影及錄音光碟 (詳細勘驗結果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屬實,有該光碟片2 片及本院97年11月21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按,堪信屬實。

㈡按刑法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為多數人已共見共聞為必要。而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2 樓放款理財部辦公室,雖有以一般OA辦公家具隔板將各人員辦公桌隔開,但於該2 樓辦公室之建築物空間內,除該分行經理庚○○之辦公室外,均非以實心建材牆面阻隔,且被告在該處之時間,自當日14、15時許直至18時許,即便已過15時30分之該分行對外營業時間,,仍有該分行人員留滯加班或接待貸款、理財客戶一情,業經證人即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人員乙○○、丁○○、丙○○及己○○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明確,足見該2 樓放款理財部辦公室,應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無疑。

㈢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刑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既坦承有為前揭辱罵告訴人戊○○、庚○○,及舉起水杯將其內之水潑向告訴人戊○○之事實,是其主觀上對於其以「靠男人養」、「爛芭樂」、「無能」等語辱罵告訴人戊○○、庚○○,及舉起水杯將其內之水潑向告訴人戊○○等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貶損告訴人2 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事實,應有認識。則被告辯稱告訴人等斷章取義、曲解其意,伊無侮辱人之蓄意動機等語,殊難採信。

㈣在刑法第309條第2項所謂之「強暴」,係對於他人身體直接或間接所施之暴力手段而言。被告當時係舉起告訴人戊○○辦公桌上之水杯,將杯中所裝之水潑向戊○○,致戊○○頭髮及所穿著之衣服淋濕,當係對於告訴人戊○○實施暴力之手段,自不待言。

㈤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伊主要目的要找告訴人庚○○質問為何告訴人戊○○迄未寄發投資損益表予伊,但告訴人庚○○不在辦公室,伊即順道質問告訴人戊○○為何未完成1,000紙取款憑條,當時約下午2點半到3點半,該行營業時間至下午3點半,3點半後伊與紀副理通話,質問過了3 點半伊如何提款,後來伊即回家,後來很晚,約下午6 點才又回去,因為要找告訴人庚○○,才有潑水等語;另證人戊○○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潑水前約半個或1個小時前,有分2段罵伊等語。顯見被告自是日14、15時許,直至18時許之間,先後所為前述辱罵告訴人戊○○、庚○○及對告訴人潑水之行為,均係各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而分別為之甚明。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先後以「靠男人養」、「爛芭樂」等語辱罵告訴人戊○○,及以「無能」等語辱罵告訴人庚○○之刑為,各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另其舉起水杯將其內之水潑向告訴人戊○○之行為,則犯同條第2 項之以強暴公然侮辱罪。又被告所為前揭各行為,各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而分別為之,業如前述,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起訴書對於被告前開犯行,雖僅論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然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論告被告舉起水杯將其內之水潑向告訴人戊○○之行為,應犯同條第2 項之以強暴公然侮辱罪,並經被告依法辯論,爰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另公訴檢察官於本案論告時,當庭稱被告對於戊○○所為上開辱罵及潑水之行為,係在連續一個時空之作為,由刑法第309條第1項同條第2 項之行為,認係一行為,然被告所為前揭各行為,各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而分別為之,已如前述,惟此乃事實認定之問題,起訴書既已敘及被告所為前揭犯行,於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良好,偶因其投資商品虧損,心有未甘,因向告訴人2 人所任職之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反應,質疑告訴人戊○○於推銷理財商品時,未善盡告知風險承擔之義務,並誇大商品投資績效,致被告未能充分評估風險而購買理財商品,因而衍生之求償糾紛未獲解決,基於一時氣憤,致生本件公然侮辱情事,然其事後尚未與告訴人等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清茂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彭慶文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刑法第30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將監視錄影光碟置入筆記型電腦以投影機當庭播放,有4 個監視
器的分割畫面,2樓理專室右上角分割畫面,錄影時間18:19:0
0 開始播放至18:19:50,撥至18:19:44時,身著粉紅色洋裝
之被告突然拿起辦公桌上的杯子,並將杯中的水潑向身著銀行制
服(深色套裝)之告訴人戊○○,致告訴人戊○○之右側頭髮及
衣服被淋濕,隨後被告拿起辦公桌上的筆記本和杯子走出該辦公
室。
附表二:
將錄音光碟置入筆記型電腦播放,播放011-VOICE 檔案內容,自
01:25:01至01:30:00,被告與告訴人戊○○對話內容如下:
被告:我今天能提嗎。
告訴人戊○○:不好意思,我先幫你處理。
被告:不用等我,今天都已經時間過了。
告訴人戊○○:喔。
被告:今天是第1天嗎?而且今天也沒有1,000張阿,我今天不提
      ,我明天提,這些作廢,明天給我1,000 張,這一疊我不
      用,26,可以。我不用,可以吧?我有選擇權吧?我這一
      疊,我不想跟你多囉唆,這一疊我不用,你重新給我準備
      1,000 張,不要那麼懶。什麼叫作警察備案了,警察給我
      錢啊,我是怎樣,我今天是付給警察3,000 萬啊,幹什麼
      東西啦。我不想用了可以吧,我昨天來你的理由那麼多,
      我今天要提錢都不能提,你今天賺我家錢的時候賺得容易
      ,我們是信任你喔,不要以為你永遠可以騙到人,我們不
      是你的先生,「靠男人賺錢」,我不是個男的耶,有那麼
      多理專,只有你有這種問題,是代表你特別不尊重,沒有
      人給你莫名其妙3,000 萬讓你賺,你為什麼不靠你自己的
      勞力、靠你自己的智力阿,1,000 張我不要你弄,什麼時
      候我可以來?還有理由嗎?明天要交給人家喔,請人家處
      理喔,不管你要去為難誰喔,請人家幫忙處理完喔,處理
      不完我又得麻煩囉。看你什麼時候賠啦!我告訴你,我今
      天到警察那裡,我是到地檢署直接找檢察官,請檢察官查
      ,你懂不懂?我的損益表呢?沒有人不勞而獲啦,想用騙
      的賺錢,永遠會出問題,謊話講多了,一下就會被發現,
      天天在說謊。
附表三:
將錄音光碟置入筆記型電腦播放,播放012-VOICE檔案內容,自
00:02:01至00:15:50,被告與紀姓副理電話通話內容如下:
被告:喂,紀副理嗎。
被告:是,我上次有寄1 封e-mail給你跟張經理,要督導陳睛惠
      每天至少要寄損益表給我,這個是理專應該做的服務。她
      沒有寄,21號開始就沒有了。
被告:那她是1 個說謊者,她一直強調她寄了,結果沒有,我說
      你寄件了,總有備份對不對,我現在就要求她拿出來給我
      看,她就開始每天玩同樣的把戲,這個人其實是非常笨的
      騙子,很喜歡這樣騙,你有資料嘛電腦上會紀錄,但她就
      開始晃呀晃呀,都沒有辦法拿出來。
被告:我知道你們以為。但是現在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說,我覺得
      這個分行喔,我也跟總經理那邊報告,他這個分行經理真
      的有很大問題,雖然你們一直說他是個好人,他是個柔性
      ,但是真的很無能的人,因為我說今天你不需要理戊○○
      ,當然你是主管,適時地替她擔一些責任,可是你必須現
      在要督導她,因為我請戊○○還有傳真,戊○○說她傳了
      ,結果連你們總經理秘書那裡都沒有收到,然後呢我說好
      ,那就請他們分行這邊,因為傳真機上會有傳過去或傳不
      過去的資料都有嘛,其他的理專協助我的時候,都有這樣
      的紀錄。
被告:喂,紀副理,您聽得到嗎?然後我就請他們協助來調出這
      個資料。結果分行郭先生就講說不知道怎麼弄阿,調不出
      來,講實在關於這個分行戊○○的一些事情,我也是從你
      們分行有一些暸解,但是現在呢大家一起包庇,你們今天
      銀行賠不賠錢是一回事,但是戊○○這個人,她今天是個
      「爛芭樂」的時候,應該要有所處分,更何況你們也講,
      今天如果真的是不對,這種理專根本是服務不當,早就應
      該開除了,結果你們現在是不處分她。
附表四:
將錄音光碟置入筆記型電腦播放,播放013-VOICE 檔案內容,自
14:50至15:50,被告辱罵內容如下:
被告:對啊,有攝影機你們怕什麼,有攝影機我都敢拍呢,有攝
      影機我都敢潑呢,怕什麼,潑水有犯法啊。
被告:這家分行經理很「無能」喔,每次要調錄影帶都沒有,公
      然侮辱啊,我再侮辱你一次,你就是很「無能」,你真的
      很「無能」啦。
被告:「無能」,故意包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54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