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行關於「刑,如附表第1項至第10項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捌月」之記載,更正為「刑,如附表第1項至第10項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段、第3行關於「刑,如附表第1項至第10項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捌月」之記載,顯係「刑,如附表第1項至第10項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之誤寫。依照上揭說明,著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