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部分,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是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1月30日 │96年12月31日(聲請│ │ │ │書誤載為97年1月4日│ │ │ │) │ ├──────┼─────────┼─────────┤ │偵 查 機 關 │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臺北地檢97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9889號 │字第312 號 │ ├───┬──┼─────────┼─────────┤ │ │法院│板橋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271 號│97年度簡字第1299號│ │事實審├──┼─────────┼─────────┤ │ │判決│97年2 月13日 │97年4 月21日 │ │ │日期│ │ │ ├───┼──┼─────────┼─────────┤ │ │法院│板橋地院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簡字第271 號│97年度簡字第1299號│ │ │ │ │ │ │判 決├──┼─────────┼─────────┤ │ │確定│97年3月7日 │97年5 月12日 │ │ │日期│ │ │ ├───┴──┼─────────┼─────────┤ │備 考│已執行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