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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彭慶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7年度執聲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詐欺及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前揭犯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按,檢察官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彭慶文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3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