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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孫惠琳孫正華許泰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葉繼學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趙元昊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以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2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院審理後,認被告確犯有前開之罪,而分別諭知該罪刑,因此,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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