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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33號

肇事逃逸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劉煌基賴淑美葉力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訴字第3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雯澤律師

      黃敏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增列「選任辯護人林雯澤律師黃敏哲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列「選任辯護人林雯澤律師黃敏哲律師」,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3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逃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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