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訴字第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雯澤律師
黃敏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增列「選任辯護人林雯澤律師黃敏哲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列「選任辯護人林雯澤律師黃敏哲律師」,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