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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3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1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法條之記載,應補充: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法條之記載,有主文所示漏載情形。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九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3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