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犯罪所處並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2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原雖執行完畢,惟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聲請人聲請將其與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故亦應予減刑,再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其次,受刑人所犯數罪併罰中之附表編號一、犯罪,既在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則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 項規定,適用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易科罰金之規定,同時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