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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部分,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是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1月30日      │96年12月31日(聲請│
│            │                  │書誤載為97年1月4日│
│            │                  │)                │
├──────┼─────────┼─────────┤
│偵 查 機 關 │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臺北地檢97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9889號        │字第312 號        │
├───┬──┼─────────┼─────────┤
│      │法院│板橋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271 號│97年度簡字第1299號│
│事實審├──┼─────────┼─────────┤
│      │判決│97年2 月13日      │97年4 月21日      │
│      │日期│                  │                  │
├───┼──┼─────────┼─────────┤
│      │法院│板橋地院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簡字第271 號│97年度簡字第1299號│
│      │    │                  │                  │
│判  決├──┼─────────┼─────────┤
│      │確定│97年3月7日        │97年5 月12日      │
│      │日期│                  │                  │
├───┴──┼─────────┼─────────┤
│備        考│已執行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6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