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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永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2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上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98號、96年度執字第653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其中一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等情,有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並依刑法第41條第2項反面解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永宏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2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