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上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98號、96年度執字第653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其中一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等情,有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並依刑法第41條第2項反面解釋,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