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7年度執聲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詐欺及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前揭犯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按,檢察官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