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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59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胡宗淦林芳華彭慶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5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律師
選任辯護人
游涵歆律師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鍾烱錺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師婷律師

      沈以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丁○○、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丙○○、丁○○、甲○○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以渠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 款之規定,自97年10月3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被告3 人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後,渠等涉上開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羈押原因仍存,經審酌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三、被告等均分別以證人身分分離審判程序,相互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完畢,且證人即告訴人乙○○亦已進行交互詰問完畢,足見渠等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應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被告3人之禁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彭慶文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59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