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38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324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準用同法第454 條第2項規定,逕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濠松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