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葉繼學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號
- 選任辯護人
- 許瑞榮律師
趙元昊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以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2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院審理後,認被告確犯有前開之罪,而分別諭知該罪刑,因此,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