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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紀凱峰

原告
高振山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告
李開慧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被告陳稱並無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自訴程序中,對被告提起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及第93條第1 款之罪之反訴,業經本院以96年度自字第219 號刑事判決反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字第219 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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