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一六號、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二八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三三號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四○號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八九八號刑事判決、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六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揆之前揭說明,
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竊盜罪 │違反毒品危害│違反毒品危害│ │ │ │防制條例 │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三月│ │ │,減為有期徒│ │ │ │ │刑五月 │ │ │ ├──────┼──────┼──────┼──────┤ │犯 罪 日 期│九十五年十一│九十六年八月│九十六年七月│ │ │月十一日 │九日 │下旬 │ ├──────┼──────┼──────┼──────┤ │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機 關 │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 │年 度 案 號 │十五年度偵字│十六年度毒偵│十六年度偵字│ │ │第二六四五○│字第七六六五│第一九八一四│ │ │號 │號 │號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最 後│案號│九十六年度易│九十六年度簡│九十六年度簡│ │ │ │字第五三三號│字第八○四○│字第八○四○│ │事實審│ │ │號 │號 │ │ ├──┼──────┼──────┼──────┤ │ │判決│九十六年九月│九十六年十二│九十六年十二│ │ │日期│二十一日 │月三十一日 │月三十一日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確 定│案號│九十六年度易│九十六年度簡│九十六年度簡│ │ │ │字第五三三號│字第八○四○│字第八○四○│ │判 決│ │ │號 │號 │ │ ├──┼──────┼──────┼──────┤ │ │判決│九十六年十月│九十七年二月│九十七年二月│ │ │確定│十五日 │十二日 │十二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 │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 │ │十六年度執字│十七年度執字│十七年度執字│ │ │第六五八六號│第二二一一號│第二二一一號│ └──────┴──────┴──────┴──────┘ ┌──────┬─────────┬──────────┐ │編 號│ 四 │ 五 │ ├──────┼─────────┼──────────┤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 │ │ │期徒刑四月 │ ├──────┼─────────┼──────────┤ │犯 罪│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九十五年九月三日 │ │日 期│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機 關 │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署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 │年 度 案 號 │第二五七三八號 │一○四二號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四○│ │ │ │八九八號 │六號 │ │事實審├──┼─────────┼──────────┤ │ │判決│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 │ │ │日期│日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四○│ │ │ │八九八號 │六號 │ │判 決├──┼─────────┼──────────┤ │ │判決│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 │ │ │確定│ │ │ │ │日期│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察署九十七年度執字│署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二│ │ │第四五九二號 │八五三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