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