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附表編號1至2號所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由本院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7月,雖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始告確定。惟上開上訴審係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無可補正,而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並非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亦即,該2 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而附表編號3至4號係本院於98年9月30日判決,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於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有管轄權,要屬當然,先予敘明。
㈡次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⒈ │ ⒉ │ ⒊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98年2月24日為警採尿 │98年2月24日為警採尿 │98年6月5日為警採尿前│ │ │前回溯26小時之某日 │前回溯26小時之某日 │回溯26小時之某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署98年度毒偵字第781 │署98年度毒偵字第781 │署98年度毒偵字第1956│ │及案號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98年度訴字第537號 │98年度訴字第537號 │98年度訴字第1283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98年7月7日 │98年7月7日 │98年9月30日 │ │ │期 │ │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336號│98年度上訴字第3336號│98年度訴字第1283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98年9月10日 │98年9月10日 │98年10月26日 │ │ │定日期│ │ │ │ ├─┴───┼──────────┼──────────┼──────────┤ │備註 │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5953號 │5953號 │6758號 │ └─────┴──────────┴──────────┴──────────┘ ┌─────┬──────────┬──────────┬──────────┐ │編號 │ ⒋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罪日期 │98年6月3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 │)機關年度│署98年度毒偵字第1956│ │ │ │及案號 │號 │ │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283號 │ │ │ │實│ │ │ │ │ │審├───┼──────────┼──────────┼──────────┤ │ │判決日│98年9月30日 │ │ │ │ │期 │ │ │ │ ├─┼───┼──────────┼──────────┼──────────┤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283號 │ │ │ │決│ │ │ │ │ │ ├───┼──────────┼──────────┼──────────┤ │ │判決確│98年10月26日 │ │ │ │ │定日期│ │ │ │ ├─┴───┼──────────┼──────────┼──────────┤ │備註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