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7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附表編號1至2號所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由本院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7月,雖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始告確定。惟上開上訴審係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無可補正,而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並非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亦即,該2 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而附表編號3至4號係本院於98年9月30日判決,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於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有管轄權,要屬當然,先予敘明。

㈡次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⒈         │         ⒉         │         ⒊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98年2月24日為警採尿 │98年2月24日為警採尿 │98年6月5日為警採尿前│
│          │前回溯26小時之某日  │前回溯26小時之某日  │回溯26小時之某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署98年度毒偵字第781 │署98年度毒偵字第781 │署98年度毒偵字第1956│
│及案號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98年度訴字第537號   │98年度訴字第537號   │98年度訴字第1283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98年7月7日          │98年7月7日          │98年9月30日         │
│  │期    │                    │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336號│98年度上訴字第3336號│98年度訴字第1283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98年9月10日         │98年9月10日         │98年10月26日        │
│  │定日期│                    │                    │                    │
├─┴───┼──────────┼──────────┼──────────┤
│備註      │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5953號              │5953號              │6758號              │
└─────┴──────────┴──────────┴──────────┘
┌─────┬──────────┬──────────┬──────────┐
│編號      │         ⒋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罪日期  │98年6月3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
│)機關年度│署98年度毒偵字第1956│                    │                    │
│及案號    │號                  │                    │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283號  │                    │                    │
│實│      │                    │                    │                    │
│審├───┼──────────┼──────────┼──────────┤
│  │判決日│98年9月30日         │                    │                    │
│  │期    │                    │                    │                    │
├─┼───┼──────────┼──────────┼──────────┤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283號  │                    │                    │
│決│      │                    │                    │                    │
│  ├───┼──────────┼──────────┼──────────┤
│  │判決確│98年10月26日        │                    │                    │
│  │定日期│                    │                    │                    │
├─┴───┼──────────┼──────────┼──────────┤
│備註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6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