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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3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
│罪       名 │毒品            │毒品            │毒品            │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5 月19日    │97年5 月19日    │97年8月4日      │97年8月4日      │
├──────┼────────┼────────┼────────┼────────┤
│偵 查 機 關 │板橋地檢97年度毒│板橋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 │偵第7077號      │偵第7077號      │偵第2954號      │偵第2954號      │
├───┬──┼────────┼────────┼────────┼────────┤
│      │法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4030│97年度訴字第4030│97年度訴字第1879│97年度訴字第1879│
│      │    │號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7年11月28日    │97年11月28日    │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25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訴字第4030│97年度訴字第4030│97年度訴字第1879│97年度訴字第1879│
│      │    │號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25日    │98年1 月12日    │98年1 月12日    │
│      │日期│                │                │                │                │
├───┴──┼────────┴────────┼────────┴────────┤
│備        考│板橋地院97年度訴字第4030號判決定應│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79號判決定應執行│
│            │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 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32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