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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台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2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956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2項。

三、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準用同法第454 條第2項規定,逕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鄧巧羚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楊 台 清

書記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3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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