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28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956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2項。
三、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準用同法第454 條第2項規定,逕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鄧巧羚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