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美商宙○○、卡其他、辛○○和吞那MAF公司
- 原告
- Highberger K.
- 法定代理人
- 卯○○K. HU.
- 原告
- J○○
- 被告
- ⒈H○○
⒉E○馬若石)R.
⒊甲○○
⒋天○○
⒌寅○○Chris.
⒍亥○Kevil .
⒎辰○○David.
⒏庚○○Ronal.
⒐子○○Cyd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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⒛歐果Miiria.D○○Reube.吞那Paul A.黃○ John .宇○Ronald.莫斯科Morey.科拿得Joyce.白可特Marvi.B○○Kathr.壬○Janice.戌○○I-CHI.I○○Hwy-C.C○○操縱工程公司Operati.法定代理人 瑪傑.傑特和寅○○事務所Wayne Jett代表人 傑特Wayne Jett寅○○Chris.丁○○○○陪審團委員會Municipal Court ofthe Stat.法定代理人 加葛.亥○Kevil .F○○○代表人 王必成地○○巳○○玄○○乙○○丙○○○Chin.代表人 王必成摩根事務所Morgan, Lewis & Bockius, Aks代表人 哈提根 John F. Hartigan摩根事務所Morgan, Lewis & Bockius, Aka代表人 米濃Mr. Francis M. Milone代表人 雷德Mr. Alan L. Reed加州律師公會公司The State Bar of California法定代理人 阿爾.加州律師公會審查委員會The State Bar Courtof the S.法定代理人 歐布.戊○○○○釋委員會The Supreme Court ofCalif or.法定代理人 宇○.加州 The S.法定代理人 威爾.加州財政部State Treasurers Office of theSta te o.法定代理人 方M.加州稅務局Fra.of Calif.法定代理人 高柏.G○○○○員會第.State s .Circiut法定代理人 華樂.G○○○○員會華.Cour t o.Columbia.法定代理人 愛德.美國財政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Treasury.法定代理人 魯賓.美國國稅局United States Internal RevenueService法定代理人 李察.未○○○○審團委員會第三分會State of New York, Supr.Departme.法定代理人 卡多.酉○○○○員會C.New York.午○○State.法定代理人 巴特.申○○○○準委員會State of New York,Committee on P.al Depar.法定代理人 歐斯.美國United.法定代理人 布希.G○○○○員會聯.for the .法定代理人 梅爾.上列被告等因本院85年度自字第900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本院判決駁回後,因原告就該刑事判決及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重附民上更㈡字第2號撤銷發回本院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係原告自訴及追加被告H○○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85年度自字第900 號判決被告等人無罪及不受理,經原告(即自訴人)J○○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194號判決後,原告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更㈠字第237 號判決諭知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撤銷發回本院,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5368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更㈡字第662 號刑事判決諭知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更審,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本院以93年度自更㈠字第17號判決本件自訴不受理,經原告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795號判決上訴駁回,原告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685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㈠字第238 號判決諭知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更審,本院則於民國98年11月18日以98年度自更㈡字第1 號判決本件自訴不受理,此有上述歷審判決書在卷可按。本件刑事訴訟既經諭知不受理,復未經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