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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9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沈君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49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乙○○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均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9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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