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49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乙○○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均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