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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10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大俊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靖貽律師
被告
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邱靖貽律師
被告
庚○○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邱靖貽律師
被告
壬○○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邱靖貽律師
被告
癸○○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邱靖貽律師
被告
辛○○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韓銘峰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怡君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子○○
被告
乙○○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被告
己○○

      甲○○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8日所為98年度偵

簡字第110號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6應更正為:┌──┬───────────┬──┬───┬─────────────┐│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沒收與否之說明 │├──┼───────────┼──┼───┼─────────────┤│ 16 │臺中商業銀行 │ │辛○○│被告辛○○坦承係其所有,且││ │戶名:辛○○ │ │ │為本件賭博犯行所得之財物,││ │帳號:000000000000 │ │ │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沒││ │帳戶內存款859 元 │ │ │收。 │└──┴───────────┴──┴───┴─────────────┘原判決附表編號17「扣押物品名稱」欄應更正為「臺中商業銀行」。

理由

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15庭 法 官 邱蓮華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10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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