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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2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24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41號;本院原案號:98年度易字第41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地點、方式應補充記載為:於民國97年12月19日17時許,在臺北市○○區○○街某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點燃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證據部分加列:「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8年度毒偵字第441號被告 甲○○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籍設臺北市萬華區○○○路4號10樓之21現居臺北縣永和市○○路65號5樓507室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5年間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7年6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由本署檢察官於97年7月3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不思悔改,於97年12月21日2時38分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通知採尿鑑驗,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 據 清 單│待 證 事 實│├──┼──────────┼────────────┤│ 1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證明被告尿液經檢驗呈甲基││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施用││ │檢驗報告 │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 │ │佐證 │├──┼──────────┼────────────┤│ 2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表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5 ││ │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 立 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240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