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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6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不得諭知易科罰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昀璉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⒈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96年11月22日        │97年6月13日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署97年度毒偵字第2052│署97年度毒偵字第2662│
│及案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易字第878號   │97年度易字第2672號  │
│實│      │                    │                    │
│審├───┼──────────┼──────────┤
│  │判決日│97年7月11日         │97年9月30日         │
│  │期    │                    │                    │
├─┼───┼──────────┼──────────┤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易字第878號   │97年度易字第2672號  │
│決│      │                    │                    │
│  ├───┼──────────┼──────────┤
│  │判決確│97年9月1日          │97年10月20日        │
│  │定日期│                    │                    │
├─┴───┼──────────┼──────────┤
│備註      │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15397號             │691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