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不得諭知易科罰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⒈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96年11月22日 │97年6月13日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署97年度毒偵字第2052│署97年度毒偵字第2662│ │及案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易字第878號 │97年度易字第2672號 │ │實│ │ │ │ │審├───┼──────────┼──────────┤ │ │判決日│97年7月11日 │97年9月30日 │ │ │期 │ │ │ ├─┼───┼──────────┼──────────┤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易字第878號 │97年度易字第2672號 │ │決│ │ │ │ │ ├───┼──────────┼──────────┤ │ │判決確│97年9月1日 │97年10月20日 │ │ │定日期│ │ │ ├─┴───┼──────────┼──────────┤ │備註 │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15397號 │691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