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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23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殷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2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庚○○
被告
乙○○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任晟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己○○
被告
被告
甲○○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趙培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二第一行所載「張世洸之子張連桑」

,應更正為「張世洸之子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二第一行所載「張世洸之子張連桑」,應係「張世洸之子戊○○」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殷君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23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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