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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82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李貞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1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己○○

      戊○○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693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簡字第1176號),改行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己○○、戊○○均無罪。

理由

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己○○、戊○○於民國98年12月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110號「成都大廈」管理室1樓大廳前,因細故與告訴人庚○○發生爭執,竟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在上開地點,分別向告訴人恫稱:「出來!出來!來輸贏!打死一個算一個!」及「拖出來!拖出來!打乎死!」(均為臺語發音)等語,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告訴人之安全,因認被告己○○及戊○○均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叁、公訴人認被告己○○、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被告2人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述、丙○○之證述及臺北市政府函文1件等為其論據。

肆、訊據被告己○○、被告戊○○固均坦承當日下午有在現場之事實,惟被告己○○、被告戊○○均堅決否認有何出言恐嚇告訴人之犯行,被告己○○辯稱其因告訴人非「成都大廈」住戶而要求告訴人「出去」,被告戊○○則辯稱其在外面撿垃圾,並未說任何話等語。

伍、經查:

㈠被告己○○、告訴人庚○○之配偶吳臻姿、甲○○均係臺北市○○區○○路110號「成都大廈」之住戶,丙○○係「成都大廈」之管理員,吳臻姿係「成都大廈」第4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吳臻姿及甲○○因「成都大廈」第5屆管理委員會主委當選及交接事宜,迭起爭執,於98年12月1日凌晨2時許,甲○○、被告己○○、乙○○等人帶同科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全人員,欲進行「成都大廈」交接事宜,與吳臻姿、告訴人及丙○○發生爭執,於同日下午,丙○○進入「成都大廈」管理室內反鎖不願離開,甲○○即與吳臻姿再起爭執,被告己○○持錄影機蒐證,又甲○○、被告己○○、乙○○、吳臻姿等人間,因「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糾紛,就管理委員當選提起民事之確認訴訟,以及被告己○○告訴庚○○刑事傷害案件,其間糾紛、爭執不斷之事實,業據證人甲○○、丁○○、庚○○、丙○○、乙○○、金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並經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被告己○○提供之98年12月1日下午蒐證錄影光碟(內容詳如附件)無訛,並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64號、第1731號民事判決、99年度偵字第2264號不起訴處分(見本院卷第161至187頁、第38至39頁)在卷可稽,復為被告己○○、戊○○所不否認,可以認定。

㈡查「成都大廈」因前開第5屆管理委員之當選及接管糾紛不斷,業已相互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案件,本件復承續前開糾紛而起,已如前述,可見「成都大廈」住戶間,已因甲○○與吳臻姿之糾紛,分成2派,早有積怨。而被告己○○係偏向甲○○,丙○○、告訴人則偏向吳臻姿,此觀諸附件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甚明,是本件審酌各該證人之證詞時,因其間前有嫌隙存在,故除單純證人指述外,亦需考量其他情況旁證各情,資為判斷,合先敘明。

㈢就被告己○○、戊○○出言恐嚇告訴人乙節,告訴人先於99 年1月13日警詢時指稱:「己○○與戊○○於98年12月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成都大廈』管理室因己○○拒繳管理費,並與我太太吳臻姿發生管理權限之糾紛,而己○○欲另成立未經法律程序之違法管委會,擅自帶領其雇用之保全人員強行接收本大廈管理室,我因惟恐我太太吳臻姿協調不當,而我才出面與己○○帶來之保全人員溝通。我在與保全人員溝通過程中,己○○竟大聲以臺語出言對我說『出來!出來!來輸贏!打死一個,少一個』等語。而戊○○站在大廈出入口處,亦大聲以臺語附和,並出言對我說『拖出來!拖出來!打乎死!打乎死!』等語。己○○與戊○○之言詞,致使我內心感到無限之恐懼、害怕!」(簡卷第35頁)、於99年1月25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己○○說叫我出來,要跟我輸贏,戊○○在外面慫恿,他說叫他拖出來,打給他死。」(他卷第6頁)、於本院99年7月5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在98年12月1日下午4時30分左右,被告己○○說「出來!出來!來輸贏!打死一個算一個!」,後面被告戊○○說「拖出來!拖出來!打乎死!」,因當時客戶剛好打電話給告訴人,所以可以確定當時是4時30分,這時只剩下被告己○○、丙○○、告訴人及保全金融,是在附件勘驗內容(5)至(6)間發生的,因為被告己○○看告訴人和保全協調,不讓保全進去管理室,就用這種話來恐嚇告訴人,被告己○○恐嚇前,並未和告訴人發生言語爭執,被告戊○○先前沒有恩怨糾紛,當天也沒有進入管理室發生爭執,告訴人聽到恐嚇言語後,因為心裡很害怕,所以馬上打電話向律師請教可否告被告等人恐嚇,後來對方找警察來,但沒有跟警察說要告恐嚇,因為警察不理不睬(本院卷第83至85頁)等語。另丙○○則於99年3月9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其為「成都大廈」管理員,被告戊○○已經搬走了,被告己○○為該大廈住戶,於98年12月1日當天被告己○○等人帶保全來要強佔管理室,丙○○將管理室鎖起來,保全一直要進來,還用鐵條要戳丙○○,告訴人出言勸阻,被告己○○就當場咆哮說叫告訴人出來跟他輸贏,又說打死一個少一個,被告戊○○也聽到,附和說拖出來拖出來,打給他死(偵卷第11至12頁),於本院99年7月5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戊○○搬走距離本件發生時已超過1年,當天下午2時半進入管理室,到下午6時多才離開,當天聽到被告己○○跟告訴人說出來出來出來輸贏,保全在勸阻,被告己○○就說「出來!出來!來輸贏!打死一個少一個!」,後面被告戊○○在大門口騎樓的地方隨口以臺語說「拖出來!拖出來!打乎死!」,丙○○是在管理室內透過玻璃看到被告戊○○站在大樓門口騎樓,也有聽到被告戊○○的聲音,被告戊○○講完就走了(本院卷第85至87頁)等語。是告訴人與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固然一致地指稱被告己○○、被告戊○○分別對告訴人恫嚇稱「出來!出來!來輸贏!打死一個少(算)一個!」、「拖出來!拖出來!打乎死!」乙情。

㈣觀諸附件勘驗內容,大部分均係甲○○、甲○○帶來的保全與吳臻姿、告訴人、丙○○間口角糾紛,被告己○○邊錄影,偶爾插話附和,其間被告己○○與告訴人直接爭執者,僅有附件編號⑵11:37至12:16之時段,係被告己○○先與丙○○爭執究竟甲○○還是吳臻姿才是主任委員,因告訴人插話,被告己○○心生不滿,質疑告訴人並非住戶,沒有繳交管理費,有何資格發言,告訴人回以其配偶吳臻姿為住戶,不然怎麼樣,被告己○○再回以「沒怎樣!要不然是要怎麼樣啦!要不然,來打架啊!走!出來!(臺語)」等語,而在該口角之後,告訴人沒有出去,也沒有發生何事,亦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本院卷第82頁背面至第83頁)明確。是附件編號⑵顯係被告己○○與告訴人間先有口角爭執,被告己○○始情緒化對應「來打架啊!走!出來!」,此亦與一般人爭執時越吵越嚴重,用詞越來越激烈之常情相符。然徵之告訴人其所指被告己○○出言「出來!出來!來輸贏!打死一個算一個!」前被告己○○與告訴人間是否如上開附件編號⑵般發生爭執,告訴人答以「沒有」(本院卷第84頁背面),則被告己○○與告訴人間既無爭執,而且告訴人及丙○○指稱被告己○○出言恐嚇前,告訴人正與保全人員溝通(本院卷第82頁背面、第87頁)乙情,是告訴人對話對象既然是保全人員,並未涉及被告己○○,被告己○○無故突然以激烈言詞對告訴人出言恐嚇,實在顯得突兀而莫名。

㈤此外,被告戊○○與告訴人間先前並無恩怨,復已搬出「成都大廈」逾1年,並非住戶等情,已據告訴人及丙○○具結證述明確,亦如前述。則本件係因「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糾紛而起,自係「成都大廈」住戶內部之爭議,實與並非住戶之被告戊○○無關,而觀諸附件錄影內容,在「成都大廈」大廳及管理室前出言爭執者,亦無被告戊○○。是事不關己的被告戊○○無故跑來「成都大廈」門口突然出言恐嚇告訴人「拖出來!拖出來!打乎死!」後逕自離開乙情,乃難以想像,也是莫名其妙的。

㈥再者,告訴人既稱其遭被告己○○、被告戊○○恐嚇後恐懼不已,還立即打電話向律師請教可否提起恐嚇告訴,卻在同日其後警察到場時,就此支字未提,並未立刻提出恐嚇告訴,理由竟然是「警察不理不睬」,迄1週後之98年12月8日始具狀提起告訴(見他字卷第1頁),也顯得十分奇怪。

㈦承上,告訴人與丙○○雖一致指述被告己○○、被告戊○○有出言恐嚇之情,惟其等前與被告己○○已有嫌隙,其間復有糾紛,則告訴人與丙○○是否能據實為證述,已非無疑。此外,其等指述被告己○○、被告戊○○出言恐嚇之各節,也和一般先發生糾紛後再以激烈言詞恐嚇之常情相違,而有瑕疵,是告訴人與丙○○之證述既有前揭所指之瑕疵,尚不得僅憑此遽為對被告己○○及被告戊○○不利之認定。至於其餘證人甲○○、丁○○、乙○○、金融等人證述當日發生爭執各節及被告己○○何時及如何離開部分,雖彼此間證詞互有矛盾、不符之處,且甲○○、乙○○與被告己○○間情誼非淺,其等證詞未必能據實陳述,而無從認定被告己○○實際離開現場之時間及狀況。惟告訴人及丙○○之指述既已有如上瑕疵而不可採,已無從據為對被告己○○及被告戊○○不利之認定,是被告己○○及被告戊○○之恐嚇犯嫌既已有不足,縱無從認定被告己○○離開之時間,亦不得對其為不利之認定,附此說明。

陸、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據以認定被告己○○及被告戊○○恐嚇之證據即告訴人及丙○○之證詞,既屬有瑕疵而無從採信之證據,而此外復查無其餘對被告己○○及被告戊○○不利之證據,是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己○○及被告戊○○是否涉犯本件恐嚇犯行,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己○○及被告戊○○無罪判決之諭知。

柒、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45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力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99年7月5日勘驗被告己○○提供之98年12月1日下午錄影光碟
(本院卷第75至78頁)
勘驗內容:
(1)00000.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0.m2ts)
     錄影時間:00:37(表示方式為分:秒,以下同)
     畫面中有三名男子對話,居中男子戴深藍色帽子【告訴人
     庚○○】,左側男子身著保全制服【科泰保全公司保全人
     員】,右側男子著深咖啡色夾克外套【科泰保全公司顏督
     導】,但因背景車聲吵雜,無法聽清楚三人對話內容。
(2)00001.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1.m2ts)
     錄影時間:12:16
     00:00~00:40
     畫面一開始,所在場所為某處一樓的電梯前,左側有一著
     保全制服之男子【科泰保全公司保全人員】坐在電梯門前
     ,中間坐著告訴人,前方有一名女子站立,著黃色外套【
     吳臻姿】。
     背景有女聲【甲○○】:我跟你們講喔,你們這樣是無權
     佔用間喔!你們這是違法的你們知道嗎?
     告訴人:這樣子,把警察找過來,就知道有沒有違法,我
     們都很為難啦!....
     吳臻姿:誰在抽煙?這走道不能抽煙...(一邊走向外面)
     。
     00:41~1:58
     此時畫面並拍向另一側之有柵欄之房間(似為管理室),
     有一男子【丙○○】戴口罩,著深藍色外套,立於該房間
     中。且該名著保全制服男子已站起,並走至電梯前面向該
     房間方向,其前方有另一名女子(因該房間門口有紙箱堆
     疊,遂無法清楚看到該女子樣貌)。
     此時畫面拍到房間內的時鐘,顯示為2點50分左右。
     甲○○:我再跟你講一次,你在裡面是違法的喔!你無權
     佔用那間喔!你還不想要出來啊?你憑什麼在裡面,我問
     你,你憑什麼在裡面?
     畫面拍攝房間內之男子,似有回應(口罩下有起伏),但
     因聲音過小,故無法聽聞。
     被告己○○:沒啦,這可以移送!沒關係!這可以移送!.
     ..(閩南語)。
     甲○○:你憑什麼在裡面,你告訴我啊!你告訴我理由啊
     !今天我是第五屆的主委喔,你現在是打算怎麼樣?你是
     要打算怎麼樣,你告訴我!
     1:59~7:00
     此時畫面中有一著保全制服之男子【另一名科泰保全公司
     保全人員】(未戴帽子)似用鐵鍊(有鐵鍊滑動之聲音)
     將該房間鎖上。
     吳臻姿:(走向管理室門口)ㄟㄟㄟ~你們這樣子在做什
     麼?唉唉唉~你不能這樣子啊!你們這樣是鎖人喔!我跟
     你講你現在這樣是把人家那個喔!(邊離開管理室門前)
     你們怎麼可以這樣呢!。
     甲○○:那你們在幹什麼?那你們在幹什麼(並手指向吳
     臻姿)?那你現在裡面幹什麼?
     告訴人已起身站到電梯門前,吳臻姿站在其身旁,並說:
     怎麼可以這樣子呢,把人鎖在裡面!
     保全人員已將管理室以鐵鍊鎖住。
     在場人爭執 。
     6:48
     背景有鐵鍊滑動的聲音。
     7:01~8:53
     著保全制服之男子,欲以腳踹開房間門。(此時管理室原
     先鎖上之鐵鍊已經卸下)
     其間,部分人員在搬動在房間前堆疊之紙箱,攝影者也跟
     隨移動。
     雙方仍在爭執。(背景有兩個男聲【科泰保全公司保全人
     員與告訴人】在對話)
     8:54~8:59
     背景有聲音:如果有,我可以作證,抓來打,抓來... 啊
     !(閩南語)...。
     9:00~11;36
     告訴人打電話,並與著保全制服之男子對話。
     (背景有兩個男聲【乙○○、科泰保全公司保全人員】在
     爭論)
     11:37~12:16
     著保全制服男子:你開門,我進去,我跟你聊天。
     丙○○:現在等主委,跟你們鄭襄理講。
     被告己○○:你,已經主委卸任了,還一直跟我說主委,
     你是誰請的?(夾雜部分閩南語)
     甲○○:主委是誰?(閩南語)
     被告己○○:主委是誰?你把單拿來看,還在那邊整天主
     委請的,你是大樓出錢,我才在這邊錄影跟你講這些,你
     是怎麼樣!(閩南語)
     告訴人:你恐嚇他是嗎?
     被告己○○:你什麼?我哪有恐嚇他!你哪有這個資格,
     你沒有資格!(閩南語)
     告訴人:這麼大聲幹嘛!
     被告己○○:你有這個資格嗎?我是住戶耶!你有這個資
     格嗎?你有出錢嗎?(閩南語)
     告訴人:我怎麼沒出錢,我老婆出錢!
     被告己○○:你有出錢嗎?老婆出錢,老婆是老婆啦!跟
     我沒關係啦!你聽不懂,整天吵來吵去!(閩南語)
     告訴人:要不然你要怎樣?(閩南語)
     被告己○○:沒怎樣!要不然是要怎麼樣啦!要不然,來
     打架啊!走!出來!(閩南語)
(3)00002.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2.m2ts)
     錄影時間:00:17
     吳臻姿與身著保全制服男子在爭執,旁邊站立告訴人,其
     後告訴人坐下。攝影者即被告己○○向前,並向告訴人說
     :出來!出來!(閩南語)隨後,告訴人起身,被告己○
     ○轉向門口。
(4)00003.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3.m2ts)
     錄影時間:00:53
     吳臻姿與身著保全制服男子爭執中,告訴人站在右側信箱
     牆前講電話,講完電話後坐在電梯門前之座椅上。隨後,
     吳臻姿亦坐在電梯前之座椅上。
(5)00004.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4.m2ts)
     錄影時間:00:41
     吳臻姿與身著保全制服男子站立在管理室前爭執,告訴人
     坐在電梯門前座椅上。背景有爭執聲音。
(6)00005.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5.m2ts)
     錄影時間:00:05
     著保全制服男子(未戴帽)與顏督導站在左側,吳臻姿與
     告訴人站在管理室前,顏督導向管理室內人員說話。
(7)00006.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6.m2ts)
     錄影時間:01:57
     管理室門打開,著保全制服人員與管理室內人員搬入一白
     色紙箱,隨後管理室內人員關上管理室門,吳臻姿與顏督
     導繼續交談,隨後吳臻姿離開,走廊上及門外有多人站立
     觀看。
(8)00007.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7.m2ts)
     錄影時間:00:46
     吳臻姿與一名著黑色外套男子【科泰保全公司副總或總經
     理】對話,並拿出資料袋及資料,畫面中間有一名著深紅
     色圖形外套女子,其餘人圍繞前二人站立觀看兩人對話。
(9)00008.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8.m2ts)
     錄影時間:00:19
     吳臻姿與告訴人坐在電梯門前座椅上,吳臻姿並向攝影者
     即被告己○○說話(向被告己○○抗議不要拍攝)。
(10)00009.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9.m2ts)
     錄影時間:00:32
     著保全制服男子站在管理室門前,與管理室內丙○○爭執
     ,吳臻姿與告訴人坐在電梯門前之座椅上,隨後顏督導進
     入向著保全制服男子說話,兩人向外移動。
(11)原光碟檔案99900.m2ts、99998.m2ts、99999.m2ts無法開
      啟播放,遂無法得知其內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8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