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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51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檢察官林妙臻」應更為「檢察官林妙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姓名,顯屬誤載,自應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12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