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5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檢察官林妙臻」應更為「檢察官林妙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姓名,顯屬誤載,自應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