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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55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其外包袋壹只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又於9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嗣經定應執行刑之後,已於94年2 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政府依法公告禁止持有之第一級毒品,竟於96年11月24日淩晨1 時許,在臺北縣汐止市、七堵附近,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董仔」之成年男子,以新台幣3 千元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毛重0.7030公克、淨重0.4230公克)後予以持有。嗣於同月25日19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臺北市○○區○○路200 號旁之停車場內,搜索其使用之車號HA-2346 號自小客車時查獲,並扣得上開海洛因1 包。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公訴人及被告甲○○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院所引用下列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表示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經審酌本院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法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警查扣之白色粉末1 袋,經檢出海洛因(Heroin,淨重0.4230公克、餘重0.4194公克)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航97年1 月4 日藥鑑字第0970082 號鑑定書乙份可稽,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供述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雖於98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惟該次修正係刪除第4 項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加重其刑之規定,而增訂第3 至6 項持有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以上之罪,又原第3 項移列為第7 項,至於第1 項關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並未修正,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且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數量,並未達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自無同條第3 項之適用,附此敘明。又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已於94年2 月6 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目的係為施用、持有之數量不多,及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素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海洛因1 包(淨重0.4230公克、驗餘淨重0.4194公克),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又其外包裝袋1 只(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能,並便於持有,得與毒品分別鑑秤其重量而分離)則屬被告所有,供持有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俊龍

書記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59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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