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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08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40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偉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住所欄內關於「臺北縣永和市○○路39 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39號4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明顯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書記官 鄭伊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08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