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於民國97年9月8日以97年度簡字第66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月15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5875 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竊盜案件,經板橋地院於97年12月18日以97年度簡字第95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案件,經本院於98年5月18日以98年度訴字第16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經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6月2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119號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