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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 年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1月21日    │98年2 月19 日   │98年6月4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8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 │偵第3781號      │偵第3781號      │偵第1801號      │
├───┬──┼────────┼────────┼────────┤
│      │法院│臺北地院(聲請書│臺北地院(聲請書│臺北地院        │
│      │    │誤載為臺灣高院)│誤載為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4 │98年度訴字第164 │98年度訴字第1863│
│事實審│    │、594號         │、594號         │號              │
│      ├──┼────────┼────────┼────────┤
│      │判決│98年4 月29日    │98年4 月29日    │99年2月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訴字第1863│
│      │    │2170號          │2170號          │號              │
│判  決├──┼────────┼────────┼────────┤
│      │確定│98年6 月22日    │98年6 月22日    │99年2 月22日    │
│      │日期│                │                │                │
├───┴──┼────────┴────────┼────────┤
│備        考│上開2 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4、594│                │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8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