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原淨重零點零三七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二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零點零三六八公克、原淨重零點六三八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二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零點六三七八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0月11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82 、283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分別為毛重0.2670公克,驗餘淨重0.0368公克、毛重0.8780公克,驗餘淨重0.637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定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0月11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82 、283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分別為毛重0.2670公克,驗餘淨重0.0368公克、毛重0.8780公克,驗餘淨重0.637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2 紙在卷足稽(見甲○99年毒偵字第1020號卷第45頁、99年毒偵字第2660號卷第45頁),則依前開規定所示,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