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琮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琮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琮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經判決確定(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並將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更正為99.02.02),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依現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