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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周占春何俏美林柏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梁家樺律師
被告
林爭輝

      詹美年

      陳光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第3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均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柏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武孟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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