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哲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哲豪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被告具狀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張哲豪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被告具狀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